基本信息

經號 何氏新考 : 1914 ; CBETA : T1716 ; 大正藏 : T1716 ;
著譯者 隋 智顗 説; 灌頂 記;
卷數 十卷
原文 原文一(CBETA官網), 原文二(異體字糾正、繁簡轉換), 原文三(界面美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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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經金藏国图麗藏福州宫内厅
思溪磧砂普寧洪南
天海緣山南藏北藏
嘉興东大龍藏黃檗卍字
臺中大正东大中華縮刻
頻伽普慧佛教

經錄

  • 蕅益智旭 《閱藏知津》 J32nB271_p0142a04 原文一, 原文二
  • 呂澂 《新編漢文大藏經目錄》 LC06n0006_p0320a06 原文一, 原文二
  • 釋會性 《大藏會閱》 (二) 488頁
  • 何梅 《歷代漢文大藏經目錄新考》 (上) 414頁
  • 何梅 《歷代漢文大藏經目錄新考》 (下) 1056頁

大明釋教匯目義門

十卷,今作二十卷,陳隋天台智者大師說。
玄義五重:一釋名,二辯體,三明宗,四論用,五判教釋。此五章有通有別,通則七番共解,別則五重各說。七番共解者:一標章,二引證,三生起,四開合,五料簡,六觀心,七會異。
初標五章者,原聖建名,蓋為開深以進始,咸令視聽,俱得見聞,尋途趣遠而至於極,故以名名法,施設眾生,但法有隔歷圓融,兼但對帶。今經專是正真無上之道,乃暢如來出世本懷,故名妙法。譬蓮華者,喻於妙法,例麤妙也。
二、體者,法體,謂善惡凡聖菩薩佛,一切不出法性,正指實相以為正體,橫破凡夫之四執,豎破三聖之證得。體化他之權實,即是自行之權實;自行化他之權實,即是自行之權實,自行之權,即自行之實,一色一香,無非中道。三、宗者,要也。佛自行因果,以為宗要,窮久遠之實修實證,豎高七種方便,橫包十法界。法但可以智知,不可以言具。四、用者,力用也。極佛境界,起法界信,增圓妙道,斷根本惑,損變易生,非但生身,及生身得忍,兩種菩薩俱益,法身法身後心,兩種菩薩亦俱益。五、教相,分別異同,今法華是顯露,非祕密;是漸頓,非漸漸;是合,非不合;是醍醐,非四味;是定,非不定。明佛設教元始,巧為眾生作頓漸、不定、顯密種子,中間以頓漸五味,調伏長養而成熟之。又以頓漸五味而度脫之,並脫並熟並種,番番不息,大勢威猛,三世益物,異諸教也。
地前住前為生身菩薩,登地登住為生身得忍菩薩,登地登住名法身菩薩,居等覺值,為法身後心菩薩。
二引證者,引本經文,以證前五義。
三生起者,肇云:名無召物之功,物無應名之實,無名無物,名物安在,蓋第一義中,無相意耳。世諦為言,無名無以顯法,故初釋名。名名於法,法即是體,尋名識體,體非宗不會,會體自行已圓。從體起用,導利含識,利益既多,須分別教相也。
四開合者,釋名通論事理,顯體專論理,宗用但論事,教相分別事理等。
五料簡者,問辯前義也。
六觀心者,謂心如幻燄,但有名字,名之為心。適言其有,不見色質;適言其無,復起慮想,不可以有。無思度故,故名心為妙;妙法可軌,稱之為法,心法非因非果,能如理觀,即辦因果,是名蓮華;由一心成觀,亦轉教餘心,名之為經。行人欲免貧窮,當勤三觀;欲免上慢,當聞六即也。
七會異者,佛有所說,依四悉檀,今解五章,義同四悉。世界悉檀對釋名,第一義對體,為人對宗,對治對用,分別悉檀對教相。四悉攝八萬法藏、十二部經,則知此五章,亦通申諸經論也。
五重玄義各說者,初釋名,先法次妙。
謂眾生法、佛法、心法。若廣眾生法,一往通論諸因果及一切法,經論增數,乃至百千。今經用十法攝一切法,所謂諸法如是相、如是性、如是體、如是力、如是作、如是因、如是緣、如是果、如是報、如是本末究竟等。
依義讀文,凡有三轉:一、云是相如乃至是報如,二、云如是相乃至如是報,三、云相如是乃至報如是。若皆稱如者,如名不異,即空義也。若作如是相者,點空相性,名字施設,即假義也。若作相如是者,如於中道實相之是,即中義也。非一二三,而一二三不縱不橫,名為實相,唯佛與佛究竟此法。是十法攝一切法,若明權實,以十如是約十法界,謂六道四聖也。皆稱法界者,其意有三:一、十數皆依法界,法界外更無復法,能所合稱,故言十法界也。二、此十種法分齊不同,因果隔別,凡聖有異,故加之以界也。三、此十皆即法界,攝一切法,一切法趣地獄,是趣不過,當體即理,更無所依,故名法界,乃至佛法界,亦復如是。
若十數依法界者,能依從所依,即入空界也,十界界隔者,即假界也;十數皆法界者,即中界也。一法界具十如是,十法界具百如是;又一法界具九法界,則有百法界;千如是,束為五差:一惡、二善、三二乘、四菩薩、五佛,判為二法,前四是權法,後一是實法。細論各具權實,且依兩義,然此權實不可思議,乃是三世諸佛二智之境。以此為境,何法不收?此境發智,何智不發?百界千法,縱橫甚多,以經論偈結之,令易解。
中論偈云:因緣所生法,我說即是空,亦名為假名,亦名中道義。六道相性,即是因緣所生法也;二乘及通教菩薩等相性,是我說即是空;六度別教菩薩相性,是亦名為假名;佛界相性,是亦名中道義。涅槃偈云:諸行無常,是生滅法,生滅滅已,寂滅為樂。六道相性,即是諸行;二乘通教相性,即是無常;別教相性,即是生滅滅已;佛界相性,即是寂滅為樂。又生滅滅已,寂滅為樂,即是別教相性,即於生滅,仍是寂滅,不待滅已,方稱為樂,是為圓教佛界相性。
若廣佛法,此則據果,然佛豈有別法,祇百界千如是佛境界,唯佛與佛究竟斯理,如函大蓋亦隨大,以無邊佛智,照廣大佛境,到其源底,名隨自意法也。若照九法性相,本末纖芥不遺,名隨他意法。從二法本,垂十界跡,或示己身,或示他身,或說自意語,或說他意語。自意他意不可思議,己身他身微妙寂絕,皆非權非實,而能應於九界之權。一界之實,而於佛法無所損減,諸佛之法,豈不妙耶?是事可知,無勞廣說。
若廣心法,此則據因,前所明法,豈得異心,但眾生法太廣,佛法太高,於初學為難。然心佛及眾生,是三無差別者,但自觀己心則為易,涅槃云:一切眾生具足三定。上定者,謂佛性也,能觀心性,名為上定;上能兼下,即攝得眾生法也。華嚴云:遊心法界如虛空,則知諸佛之境界。法界即中也,虛空即空也,心佛即假也,三種具即佛境界也。是為觀心,仍具佛法,又游心法界者,觀根塵相對,一念心起,於十界中,必屬一界。若屬一界,即具百界千法,於一念中,悉皆備足。
此心幻師,於一日夜,常造種種眾生、種種五陰、種種國土,所謂地獄假實國土,乃至佛界假實國土,行人當自選擇,何道可從?又如虛空者,觀心自生,心不須藉緣,藉緣有心,心無生力,心無生力緣,亦無生心,緣各無合,云何有合?尚叵得離,則不生尚無,一生況有百界千法耶?以心空故,從心所生,一切皆空,此空亦空,若空非空,點空設假,假亦非假,無假無空,畢竟清淨。又復佛境界者,上等佛法,下等眾生法;又心法者,心佛及眾生,是三無差別,是名心法也。
次明妙者,一、通釋,二、別釋。
通又為二:一、相待,二、絕待。此經唯論二妙,更無非絕非待之文,若更作者,絕何惑,顯何理?故不更論也。
一、相待者,待半字為麤,明滿字為妙。三藏但半字生滅門,不能通滿理,故名為麤;滿字是不生不滅門,能通滿理,故名妙。能通滿理,復有二種:(一)帶方便通滿理,(二)直顯妙理。方等、般若帶方便通滿理,今經直顯妙理。復次利根菩薩於彼入妙,與法華不異;鈍根菩薩及二乘人,猶帶方便諸味調伏。方等帶生酥論妙以待麤,般若帶熟酥論妙以待麤,今經無二味方便,純真醍醐論妙以待麤,此妙彼妙,妙義無殊,但以帶方便、不帶方便為異耳。
二、絕待者,有四:(一)隨情三假法起,若入真諦,待對即絕,故身子云:吾聞解脫之中,無有言說,此三藏經中,絕待意也。(二)若隨理三假,一切世間皆如幻化,即事而真,無有一事而非真者,更待何物,為不真耶?望彼三藏,絕還不絕,即事而真,乃是絕待,此通教絕待也。(三)別教若起,望即真之絕,還是世諦,何者?非大涅槃,猶是生死世諦,絕還有待,若入別教中道,待則絕矣。(四)圓教若起,說無分別法,即邊而中,無非佛法,亡泯清淨,豈更佛法待於佛法如來法界故,出法界外,無復有法可相形比,待誰為麤,形誰得妙,無所可待,亦無所絕,不知何名,強言為絕。降此已外,若更作者,流浪無窮,則墮戲論。若能妙悟寰中,息覺觀風,心水澄清,洞知法界外無法。而論絕者,約有門明絕也,是絕亦絕,約空門明絕也,如快馬見鞭,影無不得入,是名絕待妙也。
用是兩妙,妙上三法,眾生之法,亦具二妙,稱之為妙;佛法心法,亦具二妙,稱之為妙。若將上四種絕待約五味經者,乳教兩絕,酪教一絕,生酥四絕,熟酥三絕,此經但有一絕,若開權絕者,無不入一妙絕也。又舉絕以明妙者,跡中先施方便之教,大教不得起,今大教若起,方便教絕,將所絕以名於妙耳。又跡中大教既起,本地大教不得興,今本地教興,跡中大教即絕。絕於跡大,功由本大,將絕跡之大,名於本大,故言絕也。又本大教若興,觀心之妙不得起,今入觀妙寂,言語道斷。本教即絕,絕由於觀,將此絕名,名於觀妙,為顯此義,故以絕為妙。今將跡之絕妙,妙上眾生法;將本地之絕妙,妙上佛法;將觀心之絕妙,妙上心法。前四絕橫約四教,今三絕豎約圓教。
二、別釋為三。
若鹿苑三麤,鷲頭一妙,皆跡中之說。約跡開十重論妙,此妙有跡有本。本據元初,元初本妙,十重論妙,跡本俱是教。依教作觀,觀復有十重論妙,跡中有眾生法妙、佛法妙、心法妙,各十重,合三十重。此與眾經論妙,有同有異,本中三十妙,與眾經一向異。此六十重,一一復有待妙、絕妙,則有一百二十重。
若破麤顯妙,即用上相待妙;若開麤顯妙,即用上絕待妙。跡中十妙者,一、境妙,二、智妙,三、行妙,四、位妙,五、三法妙,六、感應妙,七、神通妙,八、說法妙,九、眷屬妙,十、功德利益妙。
云何境妙?謂十如因緣、四諦、二諦、三諦、一諦等,是諸佛所師,故稱境妙。
智妙者,所謂二十智、四菩提智、下中上、上上、七權實、五三智、一如實智。以境妙故,智亦隨妙,以法常故,諸佛亦常,函蓋相稱,境智不可思議,故稱智妙。
行妙者,謂增數行、次第五行、不次第五行,智導行故,故言行妙。
位妙者,謂三草位、二木位、一實位,妙行所契,故言位妙。
三法妙者,謂總三法、縱三法、橫三法、不縱不橫三法、類通三法,皆祕密藏,故稱為妙。
感應妙者,謂四句感應、三十六句感應、二十五感應、別圓感應。水不上升,月不下降,一月一時,普現眾水,諸佛不來,眾生不往,慈善根力,見如此事,故名感應妙。
神通妙者,謂報通、修通、作意通、體法通、無記化化通。無謀之權,稱緣轉變,若遠、若近、若種、若熟、若脫,皆為一乘,故言神通妙說。
法妙者,謂說十二部法、小部法、大部法、逗緣法、所詮法、圓妙法。如理圓說,咸令眾生,開示悟入佛之知見,故言說法妙。
眷屬妙者,謂業眷屬、神通眷屬、願眷屬、應眷屬、法門眷屬。如陰雲籠月,群臣豪族,前後圍遶,故言眷屬妙。
利益妙者,謂果益、因益、空益、假益、中益、變易益。猶如大海,能受龍雨,故名利益妙。
十妙生起次第者,謂實相之境,非佛天人所作,本自有之,非適今也。故最居初,迷理故起惑,解理故生智,智為行本,因於智目,起於行足,目足及境三法為乘,乘於是乘,入清涼池,登於諸位,位何所住,住於三法祕密藏中。住是法已,寂而常照,照十法界機,機來必應,若赴機垂應先用身輪,神通駭發,見變通已,堪任受道,即以口輪宣示開導。既霑法雨,稟教受道,成法眷屬,眷屬行行,拔生死本,開佛知見,得大利益。
前五約自因果具足,後五約他能所具足,法雖無量,十義意圓,自他始終,皆悉究竟也。
釋中約圓教明位,云平等法界雖無說無示,而菩薩行位,終自炳然。還約七種,以明階位,今於十信之前,更明五品。若人宿殖深厚,或值善知識,或從經卷,圓聞妙理,謂一法一切法,一切法一法,非一非一切,不可思議。如前所說,起圓信解,信一心中具十法界,如一微塵有大千經卷。欲開此心而修圓行,圓行者,一行一切行,略言為十,謂識一念平等具足,不可思議,傷己昏沉,慈及一切。又知此心常寂常照,用寂照心破一切法,即空即假即中。又識一心諸心若通若塞,能於此心具足道品,向菩提路。又解此心正助之法,又識己心及凡聖心,又安心不動不墮不退不散,雖識一心無量功德,不生染著,十心成就。舉要言之,其心念念,悉與諸波羅蜜相應,是名圓教初隨喜品。
位行者,圓信始生善須將養,若涉事紛動,令道芽破敗,唯得內修理觀,外則受持讀誦大乘經典,聞有助觀之力,內外相藉,圓信轉明,十心堅固,是名第二品位。
行者內觀轉強,外資又著,圓解在懷,弘誓熏動,更加說法,如實演布,設以方便隨宜,終令悟大。說法淨則智慧淨,十心三倍轉明,是名第三品位。
上來前熟觀心未遑涉事,今正觀稍明,即傍兼利物,能以少施與虛空法界等,使一切法趣檀,檀為法界。餘五亦如是,事相雖少,運懷甚大,此則理觀為正,事行為傍,故言兼行布施,事福資理,則十心彌盛,是名第四品位。
行人圓觀稍熟,理事欲融,涉事不妨理,在理不隔事,故具行六度,乃至世智,治生產業,皆與實相不相違背,具足解釋佛之知見,而於正觀如火益薪,此是第五品位。
此五品圓信功德,雖是初心而勝聲聞無學功德,具如經說。若欲比決取解,類如三藏家,別總四念處位,義推如通教乾慧地位,亦如伏忍位,義推亦得是別教十信位。
次明十信位者,初以圓聞能起圓信,修於圓行,善巧增益,令此圓行五倍深明,因此圓行,得入圓位,以善修平等法界,即入信心,善修慈愍;即入念心,善修寂照;即入進心,善修破法;即入慧心,善修通塞;即入定心,善修道品;即入不退心,善修正助;即入迴向心,善修凡聖位;即入護法心,善修不動;即入戒心,善修無著;即入願心,是名入十信位。
一信有十,十信有百,百法為一切法之根本也,是名圓教銕輪十信位,即是六根清淨圓教,似解煖頂忍世第一法,普賢觀明無生忍前有十境界,即此位也。入此信心能破界內見思盡,又破界外塵沙無知,能伏無明住地之惑。仁王般若云:十善菩薩發大心,長別三界苦輪海,亦此位也。
十住位者,以從相似十信,能入十住真中智也。初發心住,發時三種心發:一、緣因善心發;二、了因慧心發;三、正因理心發,即是前境智,行妙三種開發也。住者,住三德涅槃也。緣因心發,即是住不可思議,解脫首楞嚴定;慧心發,即是住摩訶般若畢竟之空;正因心發,即是住實相法身中道第一義。舉要言之,即是住三德一切佛法也。又住清淨圓滿菩提心,無緣慈悲,無作誓願,普覆法界;又住一念中,成就一切萬行諸波羅蜜;又住一切種智,圓斷法界見思無明;又住得佛眼,圓見十法界三諦之法;又住圓入一切法門,所謂二十五三昧冥益眾生;又成就菩薩圓滿業,能顯一切神通,謂三輪不思議化彌滿法界,顯益眾生;又能成就開權顯實,入一乘道;又能嚴淨一切佛土,能起三業,供養一切十方佛,得圓滿陀羅尼,受持一切佛法,如雲持雨;又住能從一地具足一切諸地功德,心心寂滅,自然流入薩婆若海,應是十信中十法轉似為真,成就初住十德。初住既爾,三觀現前,無功用心,斷法界無量品無明,不可稱計。一往大分,略為十品智斷,即是十住,次明十行、十迴向、十地、等覺、妙覺位次第云。
本中十妙為二:先釋本跡,次明十妙。
釋本跡為六:本者,理本,即是實相一究竟道。跡者,除諸法實相,其餘種種,皆名為跡。又理之與事,皆名為本,說理說事,皆名教跡也。又理事之教,皆名為本,稟教修行,名為跡,如人依處則有行跡,尋跡得處也。又行能證體,體為本,依體起用,用為跡。又實得體用,名為本,權施體用,名為跡;又今日所顯者為本,先來已說者為跡,約此六義以明本跡也。
一、約理事明本跡者,從無住本立一切法,無住之理,即是本時實相真諦也;一切法,即是本時森羅俗諦也。由實相真本垂於俗跡,尋於俗跡,即顯真本,本跡雖殊,不思議一也,故文云:觀一切法空如實相,但以因緣有從顛倒生。
二、約理教明本跡者,即是本時所照二諦俱不可說,故皆名本。昔佛方便說之,即是二諦之教,教名為跡,若無二諦之本,則無二種之教。若無教跡,豈顯諦本,本跡雖殊,不思議一,文云:是法不可示,言辭相寂滅,以方便力故,為五比丘說。
三、約教行為本跡者,最初稟昔佛之教以為本,則有修因致果之行,由教詮理而得起行,由行會教而得顯理。本跡雖殊,不思議一,文云:諸法從本來常自寂滅相,佛子行道已來,世得作佛。
四、約體用明本跡者,由昔最初修行契理,證於法身為本,初得法身本故即體,起應身之用,由於應身得顯法身。本跡雖殊,不思議一,文云:吾從成佛已來,甚大久遠若斯,但以方便教化眾生,作如是說。
五、約權實明本跡者,實者,最初久遠實得法應二身,皆名為本,中間數數唱生唱滅,種種權施法應二身,故名為跡。非初得法應之本,則無中間法應之跡,由跡顯本,本跡雖殊,不思議一,文云:是我方便,諸佛亦然。
六、約今已論本跡者,前來諸教,已說事理,乃至權實者,皆是跡也。今經所說久遠事理,乃至權實者,皆名為本。非今所明久遠之本,無以垂於已說之跡,非已說跡,豈顯今本。本跡雖殊,不思議一也,文云:諸佛法久後,要當說真實云。
若約今已論本跡者,指已為跡,攝得釋迦寂滅道場已來十麤十妙,悉名為跡。指今為本,總遠攝最初本時諸麤諸妙,皆名為本。
若約權實明本跡者,指權為跡,別攝得中間種種異名佛十麤十妙,皆名為權;指實為本攝得最初十麤十妙,悉名為實。
若約體用明本跡者,指用為跡,攝得最初感應、神通、說法、眷屬、利益等五妙;指體為本,攝得最初三法妙也。
若約教行為本跡者,指行為跡,攝得最初行妙、位妙;指教為本,攝得最初本時智妙。
若理教為本跡者,指理為本,攝得最初之境妙;指教為跡,攝得本時之師教妙,兼得本師十妙。
若理事為本跡者,指事為跡,攝得本時諸麤境;指理為本,攝得本時諸妙境。
最初之本為本,但本而非跡,最後已說,但跡而非本,中間亦跡亦本。若無本時之本,不能垂得中間最後之跡;若無已說之跡,不能顯得今說之本,本跡雖殊,不思議一也。
本十妙者:一本因妙、二本果妙、三本國土妙、四本感應妙、五本神通妙、六本說法妙、七本眷屬妙、八本涅槃妙、九本壽命妙、十本利益妙。
與跡妙同異者,跡中因開而果合,合習果報果,為三法妙也;本中因合而果開,開習果出報果,明本國土妙也。作此同異者,依於義便,互有去取,跡中委悉,明境智行位。本文語略,通束為因妙,得意知是開合耳。
果妙者,即是跡中三軌妙也;感應、神通、說法、眷屬名同上也。本開涅槃壽命妙者,久遠諸佛,如燈明、迦葉佛等,皆於法華即入涅槃,義推本佛,必是淨土淨機;又往事已成,故開出涅槃等妙也。跡中無此二義者,釋迦雖於法華唱言涅槃而未滅度,此事方在涅槃,故跡中不辯。利益同上也,就經本門,十證宛然。
問:三世諸佛,皆顯本者,最初實成,若為顯本。
答:不必皆顯本,今作有義者,最初妙覺,指初住為本。若初住被加作妙覺,亦指初住為本,初住之前,豎無所指,橫有體用,即指體豈非本耶?雖無長遠已今權實等,本跡之可顯;而有體用教行理教事理等,本跡之可顯。若作無義,最初始成佛,既始得本,未論垂跡,無久跡可發,無久本可顯。若久成佛,,如釋迦之例以東方為譬,若久此者,即以四方為譬。又久者,十方為譬,若近此者,則減東方為譬,若都無者,則無所譬。
問:若實初成,無久本可顯,云何經言,是我方便,諸佛亦然?
答:雖無長久之本,若須用方便者,佛有延促劫智,能演七日為無量劫義。
觀心十妙者,本妙長遠,豈可觀心?雖不即是,亦不離心,何者?佛如眾生如一如無二如,佛既觀心,得此本妙,跡用廣大,不可稱說。我如如佛如,亦當觀心,出此大利,亦願我如速如佛如。
約觀心十二因緣云:觀一念無明即是明。大經云:無明明者,即畢竟空。空慧照無明,無明即淨,譬如有人,覺知有賊,賊無能為。既不為無明所染,即是煩惱道淨。煩惱淨故,則無業;無業故無縛,無縛故是自在我。我既自在,不為業縛,誰受是名色、觸、受?無受則無苦,既無苦陰,誰復遷滅?即是常德,一念之心,既具十二因緣,觀此因緣,恒作常樂我淨之觀,其心念念住祕密藏中,恒作此觀,名託聖胎,觀行純熟,胎分成就。若破無明,名出聖胎,此即觀心本妙,得六即利益之相。
次釋蓮華者。
舊解云:權實難顯,借喻蓮華,譬於妙法。又七喻文多,故以譬標題。又解云:蓮華非譬,當體得名。法華法門清淨,因果微妙,名此法門為蓮華,即是法華三昧當體之名,非譬喻也。餘經多自釋名,此經無解,或是文未度耳。而此兩釋,皆有道理,今融二意,謂法蓮華難解,故草華為喻。利根即名解理,不假譬喻,但作法華之解;中下未悟,須譬乃知。以易解之蓮華,喻難解之蓮華,故有三周說法,逗上中下根。約上根是法名,約中下是譬名,三根合論,雙標法譬,如此解者,與誰為諍耶?今且依法譬為釋也,少分多分,合前諸法云。
經者,具存梵音,應云薩達磨、分陀利、修多羅。薩達磨,翻妙法;分陀利,翻蓮華;修多羅,含多義,或言不可翻:一、法本;二、微發;三、湧泉;四、繩墨;五、結鬘,一中具三,三五十五義等。或言有翻,亦為五:一、經;二、契;三、法本;四、線;五、善語,教釋之,亦具十五義。今和融二家,據通名用一經字,總攝前義。歷法明經,處處通入,如黑墨色,一字詮無量法,無量字共詮一法,無量字詮無量法,一字詮一法,於一黑墨,小小迴轉,詮量大異。左迴詮惡,右迴詮善,上點詮無漏,下點詮有漏,殺活與奪,毀譽苦樂,皆在墨中,更無一法,出此墨外。略而言之,黑墨詮無量教、無量行、無量理,黑墨亦是教本、行本、理本等。此即法華經意,以色為經也。當知餘土聲香味觸,亦復如是,可以意得。
第二顯體者。
前釋名,總說文義浩漫,今頓點要理,正顯經體,直辯真性,即一實相印也。三軌之中,取真性軌;十法界中,取佛法界。佛界十如是中,取如是體;四種十二因緣中,取不思議、不生不滅;十二支中,取苦道即是法身;四種四諦中,取無作四諦。於無作中,唯取滅諦;七種二諦中,取五種二諦;五二諦中,唯取真諦;五三諦中,取五中道第一義諦。諸一諦中,取中道一實諦;諸無諦中,取中道無諦也。若得此意就智妙中簡,乃至十妙,一一簡出正體,例可知也。若譬喻明義,如梁柱綱紀一屋,非梁非柱即屋內之空,梁柱譬以因果,非梁非柱譬以實相,實相為體,非梁柱也。屋若無空,無所容受;因果無實相,無所成立。釋論云:若以無此空,一切無所作。又譬如日月綱天,公臣輔主,日月可二,太虛空天,不可二也;臣將可多,主不可多也。為此義故,須簡出正體,如三軌成乘,不縱不橫,不即不離,顯示義便,須簡觀照等。唯指真性當名,正意分明,三軌既然,餘法例爾。
第三明宗者。
有人言宗即是體,體即是宗,今所不用,何者?宗致既是因果,因果即二,體非因非果,體即不二。體若是二,體即非體,體若不二,體即非宗。宗若不二,宗即非宗,宗若是二,宗即非體,云何而言,體即是宗,宗即是體。又梁柱是屋之綱維,屋空是梁柱所取,不應以梁柱是屋空,屋空是梁柱,宗體若一,其過如是。又宗體異者,則二法孤調。宗非顯體之宗,體非宗家之體。宗非顯體之宗,宗則邪倒無印;體非宗家之體,則體狹不周,離法性外,別有因果。宗體若異,其過如是。
今言不異而異,約非因非果而論因果,故有宗體之別耳。釋論云:若離諸法實相,皆名魔事。普賢觀云:大乘因者,諸法實相;大乘果者,亦諸法實相,即其義也。當知實相,體通而非因果,行始辯因,行終論果,,而復偏圓有別,異說不同。
今明此經從序品訖安樂行品,破廢方便,開顯真實佛之知見,亦明弟子實因實果,亦明師門權因權果。文義雖廣,撮其樞要,為成弟子實因,因正果傍,故於前段明跡因跡果也。從涌出品訖勸發品,發跡顯本,廢方便之近壽,明長遠之實果,亦明弟子實因實果,亦明師門權因權果,而顯師之實果,果正因傍,故於後段明本因本果,合前因果,共為經宗,意在於此。所以經分二文,論本論跡,雙題法譬,舉蓮舉華,師弟權實,總在其間也。跡中師弟因果,與眾經有同有異;本中師弟因果,眾經所無,正以此之因果,為經妙宗也。
第四明用者。
用是如來之妙能,此經之勝用。如來以權實二智為妙能,此經以斷疑生信為勝用。秪二智能斷疑生信,生信斷疑,由於二智,約人約法,左右互論耳。前明宗,就宗體分別,使宗體不濫。今論於用,就宗用分別,使宗用不濫。何者?宗亦有用,用亦有宗,宗用非用用,用用非宗用,用宗非宗宗,宗宗非用宗。宗用者,因果是宗,因果各有斷伏為用。用有宗者,慈悲為用宗,斷疑生信為用用。若論於宗且置斷伏,但論因果;今明於用,但論斷疑生信且置慈悲。若得此意,則知權實二智能斷疑生信,是今經之大用。諸經不純明佛智慧,不發佛自應跡,不正破廢二乘果,不斷生身菩薩之近疑,起其遠信,不顯本地。增法身菩薩大念佛之道,損界外之生,如此力用,眾經所無,今經具之,所以命章云。
第五判教相者。
佛說餘經典,各赴緣取益,至如華嚴初逗圓別之機,高山先照,直明次第不次第,修行住上地上之功德,不辯如來說頓之意。若說四阿含,增一明人天因果,中明真寂深意,雜明諸禪定,長破外道而通說無常、知苦、斷集、證滅、修道,不明如來曲巧施小之意。若諸方等,拆小彈偏歎大褒圓,慈悲行願事理殊絕,不明並對訶讚之意。若般若,論通則三人同入,論別則菩薩獨進,廣歷陰入,盡淨虛融,亦不明共別之意。若涅槃,在後略斥三修,麤點五味,亦不委說如來置教原始結要之終。
凡此諸經,皆是逗會他意,令他得益,不譚佛意,意趣何之。今經不爾,絓是法門網目,大小觀法十力無畏,種種規矩,皆所不論,為前經已說故。但論如來布教之元始,中間取與漸頓適時,大事因緣究竟終訖。說教之綱格,大化之筌[羅-維+弟],其宿植淳厚者,初即頓與,直明菩薩位行功德,言不涉小。文云:始見我身,聞我所說,即皆信受入如來慧;其不堪者,隱其無量神德,以貧所樂法,方便附近,語令勤作。文云:我若讚佛乘,眾生沒在苦,如此之人,應以此法漸入佛慧。既得道已,宜須彈斥,即如方等以大破小。文云:苦切責之已,示以所繫珠,若宜兼通半滿洮汰,如大品遣相蕩著,會其宗途。文云:將導眾人,欲過險道,過此難已,定之以子父,付之以家業,拂之以權跡,顯之以實本,深論佛教妙說,聖心不比,餘經其略如是。


閱藏知津

二十卷,前有私記緣起。南實寧,北密勿。
天台智者大師說,門人灌頂錄。
序曰:妙者,妙名不可思議也。法者,十界十如權實之法也。蓮華者,譬權實法也。良以妙法難解,假喻易彰,況意多端,略擬前後,合成六也。一為蓮故華,譬為實施權。二華敷,譬開權;蓮現,譬顯實。三華落,譬廢權;蓮成,譬立實。又蓮譬於本,華譬於跡;從本垂跡,跡依於本。二華敷,譬開跡;蓮現,譬顯本。三華落,譬廢跡;蓮成,譬立本。是以先標妙法,次喻蓮華。蕩化城之執教,廢草庵之滯情。開方便之權門,示真實之妙理。會眾善之小行,歸廣大之一乘。上中下根,皆與記[草-早+別]。又發眾聖之權巧,顯本地之幽微。故增道損生,位鄰大覺。一期化導,事理俱圓。蓮華之譬,意在斯矣。
釋名第一,辨體第二,明宗第三,論用第四,判教第五。釋此五章,有通有別。通則七番共解;別則五重各說。
通七番者:一標章,二引證,三生起,四開合,五料簡,六觀心,七會異。標章令易憶持,起念心故;引證據佛語,起信心故;生起使不雜亂,起定心故。開合、料簡、會異等,起慧心故。觀心即聞即行,起精進心故。五心立,成五根,排五障,成五力,乃至入三脫門。略說七重共意如此,廣解五章者,一一廣起五心、五根,令開示悟入佛之知見耳。標章,乃至料簡,具如前文。
六觀心者,從標章至料簡,悉名觀心。心如幻燄,但有名字,名之為心。適言其有,不見色質;適言其無,復起慮想,不可以有無思度,故名心為妙。妙心可軌,稱之為法,心法非因非果。能如理觀,即辦因果,是名蓮華。由一心成觀,亦轉教餘心,名之為經。釋名竟。
心本無名,亦無無名,心名不生,亦復不滅。心即實相,初觀為因,觀成為果。以觀心故,惡覺不起。心數塵勞,若同若異,皆被化而轉。是為觀心標五章竟。觀心引證等,具如全文。
七會異者,會四悉檀也。解四悉檀為十重:一釋名,二辨相,三釋成,四對諦,五起教觀,六說默,七用不用,八權實,九開顯,十通經。具如全文,尋之。
別解五章者,釋名為四:
一判通別,妙法蓮華為別名,經之一字為通名。教行理三皆論通別 (不同他解,以上四字,唯目所詮,經之一字獨指能詮也)。二定前後,文則先妙後法,解須先明法,次明妙也。三出舊不錄。四正解。
先明法者,謂眾生法,佛法,心法。經云:為令眾生開示悟入佛之知見,若眾生無佛知見,何所論開。當知佛之知見,蘊在眾生,故眾生法妙也,佛法妙可知。心法妙者,如安樂行中,修攝其心,觀一切法,不動不退。又一念隨喜等,普賢觀云:我心自空,罪福無主,觀心無心,法不住法。淨名云:諸佛解脫,當於眾生心行中求。華嚴經云:心佛及眾生,是三無差別。破心微塵,出大千經卷,是名心法妙也。次更約十界十如釋法,具如全本。
二明妙者,一通釋,二別釋。
一通釋者,謂相待妙,絕待妙。唯論二妙,更無非絕非待之文。若更作者,絕何惑,顯何理,故不更論也。眾生之法,亦具二妙,稱之為妙。佛法、心法,亦具二妙,稱之為妙。
二別釋者,有跡中十妙,本中十妙,觀心十妙。跡中十妙者,一境妙,二智妙,三行妙,四位妙,五三妙法,六感應妙,七神通妙,八說法妙,九眷屬妙,十功德利益妙。釋此為五:一標章,二引證,三生起,四廣解,五起權實。廣解中:
第一境妙為二:一釋諸境,二論諸境同異。釋境為六:一十如境,謂十界十如。二因緣境,謂四種十二因緣。三四諦境,謂四種四諦。四二諦境,謂七種二諦。五三諦境,謂五種三諦。六一諦境,謂四種一諦,及與無諦。
第二智妙為二:初總論諸智,二對境論智。
初為六:一數,為一世智,乃至二十圓妙覺智;二類,謂世智無道,邪計妄執,心行理外,不信不入,故為一。五停心,四念處,已入初賢佛法氣分,俱是外凡,故為一。四善根,同是內凡,故為一。四果同見真,故為一。支佛別相觀能侵習,故為一。六度緣理智弱,緣事智強,故為一。通教方便聲聞,體法智勝,故為一。支佛又小勝,故為一。通教菩薩入真方便智,四門遍學,故為一。出假智正緣俗,故為一。別教十信智,先知中道,勝前劣後,故為一。三十心,俱是內凡,故為一。十地同是聖智,故為一。三藏佛是師位,名勝三乘弟子,故為一。通教佛智,斷惑照機勝,故為一。別教佛智又勝,故為一。圓教五品弟子,具煩惱性,能知如來祕密之藏,故為一。六根清淨智鄰真,故為一。初住至等覺,同破無明,故為一。妙覺佛智,無上最尊,故為一。三辨相,四明智照境,五明麤妙,六明開麤顯妙,具如全本。
二對境明智,亦如全本。
第三行妙為二:一通途增數行,二約教增數行。後更約五數明行妙,先明別五行,次明圓五行:謂聖行、梵行、天行、嬰兒行、病行,有次第一心之不同。
第四位妙者,約藥草喻品,但明六位。一人天位,是小藥草;二聲聞緣覺位,是中藥草;三六度菩薩位,是上藥草。四通菩薩位,是小樹;五別菩薩位,是大樹。六圓教位,是最實事,如一地一雨。於中又為十意:一簡名義,二明位數,三明斷伏,四明功用,五通諸位明麤妙,六明位興,七明位廢,八開麤顯妙,九引經,十妙位始終。具如全本。
第五三法妙者,妙位所住之法,即三軌也。此即七意:一總明三軌,一真性軌,二觀照軌,三資成軌。名雖有三,祇是一大乘法也。二歷別明三軌,歷四教各論三法也。三判麤妙,四開麤顯,妙具如全本。五明始終,取凡地一念之心,具十法界十種性相,為三法之始,若有無明煩惱性相,即是智慧觀照性相。以迷明故,起無明,若解無明,即是於明。如冰是水,如水是冰。悉有惡業性相,即善性相,由惡有善,離惡無善,翻於諸惡,即善資成。如竹有火,火出還燒竹,皆有苦道性相。迷此苦道,生死浩然。此是迷法身為苦道,不離苦道別有法身。如迷南為北,無別南也。
夫有心者,皆有三道性相,即是三軌性相。若言如是力如是作者,菩提心發也,即是真性等萌動。如是因者,即觀照萌動;如是緣者,即資成萌動;如是果者,觀照萌動成習因,感得般若習果滿;如是報者,資成萌動為緣因,感得解脫報果滿,是為三德究竟滿,名祕密藏。本末等者,性德三軌冥伏,不縱不橫,修德三軌彰顯;不縱不橫,冥伏彰顯,皆如等、數等、妙等,故言等也。亦是空等、假等、中等,亦類通三法。謂三道、三識、三佛性、三般若、三菩提、三大乘、三身、三涅槃、三寶、三德,諸三法無量,舉其大耍,明始終耳。七悉檀料簡如全本。此五番明妙,從因至果,以辨自行妙,半如意珠竟。
第六感應妙者,上四妙名圓因,三法妙名圓果。果智寂照,有感必彰,故名感應妙也。感屬機,應屬聖,略言為四:一冥機冥應,二冥機顯應,三顯機顯應,四顯機冥應。若具足辨者,用四機為根本。所謂冥機,是過去;顯機,是現在;亦冥亦顯機,是過現;非冥非顯機,是未來。於一機中,各召四應,即成十六句也,餘如全本。
第七神通妙者,正論化用益他,即是三輪不思議化也。
第八說法妙,為六意:一釋法名,謂十二分教;二分大小;三對緣同異;四判所詮;五明麤妙;六明觀心,皆如全本。
第九眷屬妙者,一理性眷屬,一切眾生,皆是吾子也。二業生眷屬,為親,為中,為怨,三類受道,得出生死也。三願生眷屬,先世結緣,雖未斷苦,願生內眷屬中,或怨家等,因之得道。四神通眷屬,若先世值佛,發真見諦,生猶未盡,或在上界,或在他方,以神通力,分形來此。五應生眷屬,已得法身之本,能起應入生死也。又法門眷屬,如方便為父,智度為母等。
第十功德利益者為四:一來意,二正說中利益,三流通中利益,四觀心中利益。略說七益,廣開十益,具如全本。五結成權實,亦如全本。跡中十妙竟。
本中十妙者,先釋本跡,二明十妙。釋本跡為六:一理為本,事為跡;二理事皆為本,說教為跡;三教為本,行為跡;四行能證體為本,起用為跡;五實得體用為本,權施體用為跡;六今經所顯成佛已久為本,先來所說為跡也。
明十妙者:一本因妙,二本果妙,三本國土妙,四本感應妙,五本神通妙,六本說法妙,七本眷屬妙,八本涅槃妙,九本壽命妙,十本利益妙。觀心者,本跡長遠,亦不離心。佛如眾生如,一如無二如,佛既觀心,得此本妙。跡用廣大,不可稱說。我如如佛如,亦當觀心出此大利也。
次釋蓮華者,權實難顯,僅譬蓮華。又七喻文多,故以譬標題。又蓮華非譬,即是法華三昧當體之名。利根即名解理,不假譬喻。中下未悟,須譬乃知。以易解之蓮華,喻難解之蓮華,故有三周說法,逗上中下根,蓋依正因果,悉是蓮華之法,何須譬顯。為鈍根人,不解法性蓮華,故舉世華為譬,亦應何妨。二門六譬,略如序說。又以遍譬十如,十二因緣,四諦,二諦,三諦,一諦,無諦,境妙。又譬智妙,行妙,乃至功德利益妙,乃至本妙,具如全本。
次釋經為五:一明無翻,二明有翻,三和融有無,四歷法明經,五觀心明經,亦具如全本。
二顯體者,一部之旨歸,眾義之都會也。略開七條:一正顯體,二廣簡偽,三一法異名,四入體之門,五遍為眾經體,六遍為諸行體,七遍為一切法體。
一正顯體者,即一實相印也。二廣簡偽者,凡外乃至別教教道,皆未達此實相印也。三一法異名者,法界,真如,佛性,種智,乃至大般涅槃等也。四明入體門者,謂以教行為門,略為四意:一略示門相,謂四四一十六門。二示入門觀,謂門門各具十法成乘,一識所觀境,二真正發心,三遵修定慧,四能破法遍,五善知通塞,六善用道品,七善用對治,八善知位次,九善能安忍,十法愛不生。具在全帙,須細尋之。三示麤妙,四示開顯,俱在全本。五六七三意亦如全本。
三明宗者,修行之喉襟,顯體之要蹊。如梁柱持屋,結網提綱。釋宗為五:
一簡宗體,謂不異而異,約非因果而論因果,故有宗體之別也。
二正明宗,從序品,訖安樂行品,破廢方便,開顯真實佛之知見,亦明弟子實因實果,亦明師門權因權果。文義雖廣,其要為成弟子實因,因正果傍,故於前段明跡因跡果也。從涌出品,訖勸發品,發跡顯本,廢方便之近壽,明長遠之實果。亦明弟子實因實果,亦明師門權因權果,而顯師之實果,果正因傍,故於後段明本因本果,合前因果,共為經宗也。
三眾經同異者,今經跡中師弟因果,與眾經有同有異。本中師弟因果,眾經所無,正以此之因果為經妙宗也。
四麤妙開顯如全帙。
五結成者,經說因果,正謂通益生法行人。若開權顯實,正令七種方便生身未入者入,傍令生法二身已入者進。若說壽長遠,傍令生身未入者入,正令生法已入者進。從七種方便,入圓初住,見真為因,乃至得妙覺為果。住前相似,非是真因,若取性德為初因者,彈指散華,為緣因種;隨聞一句,為了因種;凡有心者,是正因種,此乃遠示性德三因種子,非是真實開發,故不取為因也。
四明用者,此經以斷疑生信為用。用佛菩提二智,斷七種方便最大無明,同入圓因,破執近跡之情,生本地深信。乃至等覺,亦令斷疑生信,如是勝用,豈同眾經耶。
五教相者,諸經皆是逗會他意,令他得益,不譚佛意。今經但論如來布教之原始中間取與,漸頓適時,大事因緣,究竟終訖。當知此經,唯論設教大綱,不委微細網目。記者私錄云:諸大乘經,旨歸不殊,但隨宜為異。如華嚴、無量義、法華,皆三昧名;般若是大智慧,維摩說不思議解脫;大涅槃是究竟滅,文殊問菩提是滿足道,悉是佛法。法無優劣,於中明果,皆是佛果;明因,皆是地因;明理,皆是法性;所為,皆是菩薩。旨歸不當有異,人何為強作優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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