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信息

經號 何氏新考 : 2152 ; CBETA : T1783 ; 大正藏 : T1783 ;
著譯者 隋 智顗 説; 灌頂 録;
卷數 二卷
原文 原文一(CBETA官網), 原文二(異體字糾正、繁簡轉換), 原文三(界面美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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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經金藏国图麗藏福州
思溪磧砂普寧洪南
天海緣山南藏北藏
嘉興龍藏黃檗卍字
臺中大正东大中華縮刻
頻伽普慧佛教

經錄

  • 蕅益智旭 《閱藏知津》 J32nB271_p0140c11 原文一, 原文二
  • 呂澂 《新編漢文大藏經目錄》 LC06n0006_p0319a11 原文一, 原文二
  • 釋會性 《大藏會閱》 (二) 157頁
  • 何梅 《歷代漢文大藏經目錄新考》 (上) 441頁
  • 何梅 《歷代漢文大藏經目錄新考》 (下) 1090頁

大明釋教匯目義門

二卷,陳隋天台智者大師說。
釋題為五:一釋名,二辯體,三明宗,四論用,五教相。
就此五章大分為二:初總釋,二別釋。
總釋又二:初生起,二簡別。
初生起者,謂此娑婆國土,以音聲為佛事,或初從善知識所聞名,或從經卷中聞名,故名在初。以聞名故,次識法體,體顯次行,行即是宗,宗成則有力,力即是用,用能益物,益物故教他。聞名是自行之始,施教是化他之初,有始有終,其唯聖人乎,五章生起,次第如此。
二簡別者,簡是料簡也,問若略,則唯一;若廣,則無量,何故今只五章?答:廣則令智退,略則義不周,我今處中說,令義易明了,五章中,當其義如此。別者分別也,前一章總三字,共為名;次三章泒三字,以為別;後一章,兼於總別而明教相也。又顯體一章明理,餘四章明事;又前三章是因,後二章是果;又前四章是行,後一章是教;又前四章是自利行,後一章是利他行;又前四章是聖默然,後一章是聖說法如此等。種種分別料簡,令顯譬中,當分明包富。
二、別釋者:
別釋五章也,先釋名章文五:一通別,二翻譯,三譬喻,四附文釋,五當體釋言。
通別者,夫教有通別,依教明行;行有通別,從行顯理;理有通別,且置行理,但名教通別者。夫理無名字,名字名理,如虛空無丈尺,丈尺約虛空,若從能顯之文字,是名則通;若從能顯之所以,此名則別。如聖所說經文字,從此文字,通稱為經,悅宜對悟,其致不同,稱之為別;從別所以,故有金光明三字,標今教異於諸教,從通文言,故有經之一字,眾經通稱也。
二翻譯者,具存梵語,應言修跋摩.婆頗婆.鬱多摩.因陀羅.遮閱那.修多羅。修跋摩,此言金;婆頗婆,此言光;鬱多摩,此言明;因陀羅,此言帝;遮閱那,此言王;修多羅,此言經。外國又稱佛陀羅,此間所無,又略帝王兩字,但存三字者,漢人好略,譯者省之,但翻為金光明經也。
三譬喻,一、釋者蓋以舊經師解金光明為世物象,用譬如來所得深法,諸師雖乃用譬顯法,其實不知法相圓融,隨名局解,是故不能遍譬諸法。大師欲示金光明海,無法不備,無法不融,故順諸師以金光明三字為譬,具足比況佛之所游,始番三道迷惑,次第生於九種觀法,終會三德,成秘密藏,一切法門,一一互融,皆不思議,研法性金光明也。
四依文立名者,謂舉譬義推疏遠,依文立名親近,豈可棄親近而從疏遠耶?序品云:是金光明,諸經之王,創首標名,彌為可用;次香煙變為香蓋金光,不但遍此大千,亦遍十方佛土。若名若事,縱橫高廣,無量甚深,為若此也,而不用此標名,義推譬喻,無有一文,無而彊用,有而不遵,明識者審之。
五當體得名者,有師云:真諦無名,世諦有名,寄名名於無名,假俗而談真爾。成論云:無名相中,假名相說,今反此義。俗本無名,隨真立名,何者劫初廓然,萬物無字,聖人仰則真法,俯立俗號。如理能通,依真以名道;如理尊貴,依真以名寶;如理能該羅,依真以名網;如理能起應,依真以名響。華嚴中云:耕田轉耒,衣裳作井,皆聖人所為。大經云:世諦但有名無實義,第一義諦有名有實義,以此而推,真諦有名,更何所惑。龍樹四依菩薩,隨義理為立名字,義即第一義,理即如理也。淨名云:從無住本,立一切法,經論咸然,豈可不信。今言法性之法,可尊可貴,名法性為金;此法性寂而常照,名為光;此法性大悲,能多利益,名為明,即是金光明之法門也。菩薩入此法門,從法為名,即是金光明菩薩。佛究竟此法門,即有金燄光明如來等,故地神云:無量大悲,宣說如是妙寶經典,當體並是妙寶,此寶具足光明,非假世金,寄況佛法。
問:舊云此經從譬得名,云何矯異而依文耶?答:非今就文而害於譬,若茍執譬,復害於文。義有二途,應須兩存,故前云義推疏遠,依文親近。若鈍根人,以譬擬法;若利根人,即法作譬。下文云:如深法性,安住其中,即於是典金光明中,而得見我釋迦牟尼。又空品云:為鈍根故,起大悲心;鈍人守指守株,寧知兔月,利人懸解,不須株指。
第二辯體者:
體是質,質是主,質何為主?質之體,法身法性是經體質,若依義者,法身為體質;若依文者,法性為體質,法身法性只是異名,更非兩體,欲令易解,是故雙題爾。法性語通,今以佛所游入法性為體質也。經云:是時如來游於無量甚深法性,過諸菩薩所行清淨,故知此體,不與下地菩薩及二乘等共,非通法性也,但是佛所游入一切種智以為根本,無量功德共莊嚴之。種種眾行而歸趣之,言說問答,共詮辯之,故以法身法性為此經正體之主質也。
第三明宗者:
宗謂宗要也,今意但用佛果為宗。何者法性常體,甚深微妙,若欲顯之,非果不克,當知果是顯體之樞要,如提綱目整,則以果為宗,意在此也。
第四明用:
用謂力用也,滅惡生善為經力用。滅惡,故言力,生善故言用;滅惡故言功,生善故言德,此皆偏舉,具論畢備也。
第五判教
相者,諸師判屬不定,今既不同舊,若為判教,若安無相而時異,若入會三而味別。按下文云:曾聞過去空閑之處,有一比丘讀誦如是方等大乘,既言方等,豈非文耶?方等之教,通於三乘。新本云:欲生人天,欲得四果、支佛,欲得佛,皆應懺悔,滅除罪障,安處方等,其義無疑而難者言。新本云:法界無異乘,此害於通義,然方等滿字,通別通圓,此旨非妨。難者以不列同聞為疑,胡本尚多,何必止四卷七軸,其或文未度耳。如此斟酌,五味明義則第三生酥攝,若四藏明義則雜藏攝,四教明義則通教攝,通教之中,即得論帶別明圓也。


閱藏知津

二卷。南遵,北會。
天台智者大師說,門人灌頂錄。
總釋五章為二:初生起,二簡別。別釋五章為五:初釋名,又五,一通別,二翻譯,三譬喻,四附文釋,五當體釋。後更約觀心釋,就第三譬喻中,先破舊解;次為三意,一標十數,二釋十相,三簡十法。十數者,謂三德、三寶、三涅槃、三身、三大乘、三般若、三菩提三佛性、三識、三道也。釋之與簡,具在本文。四附文釋者,即指所詮事理名金光明,不約譬也。五當體釋者,俗本無名,隨真立名。法性之法,可尊可貴名為金;此法性寂而常照,名為光;此法性大悲,能多利益,名為明,即是金光明之法門也。後更約觀心釋者,諸佛解脫,當於眾生心行中求也。還約十種三法,始於三道,終於三德,一一不離現前一念之心,具顯金光明法性,明六即位也。
第二辨體為三:一釋名,二引證,三料簡。釋名者,法身法性,是經體質。餘二在本文。
第三明宗者,但用佛果為宗。何者?法性常體,甚深微妙。若欲顯之,非果不克。當知果是顯體之樞要也。
第四明用,滅惡生善為經力用。懺品滅惡,非不生善;讚品生善,非不滅惡,互說一邊爾。空品雙導,懺不得空,惡不除滅;讚不得空,善不清淨。四王品已下,護經使宣流通,還是生善;攘災令去,還是滅惡也。
第五判教相者,方等滿字,通別通圓。約五味,則生酥攝。約四藏,則雜藏攝。(四藏,謂聲聞藏,菩薩藏,佛藏,雜藏也)

部類

知津 論藏 / 大乘論 / 釋經論 / 此土
呂目 撰述 / 章疏部 / 經疏
會閱 经藏 / 大乘經 / 方等門
何氏新考 經疏部
CBETA 09 經集部類 / 金光明經/疏